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謝鈞皓,死刑存廢(討論前)

我並不贊成完全廢除死刑,但我不認為死刑會是一個好的處罰手段,原因如下:
1. 依照人道主義: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似乎互相矛盾
2. 依照司法實務:法院的審判是人為主觀認定,並無法完美,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如果因為一時的誤判,造成一個不能挽回的悲劇,那豈不是司法暴力?
3. 就威嚇的效果: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竟然死刑並非最有威嚇效果,而誤判的成本又如此的高,為何不用無期徒刑代替?相較之下無期徒刑誤判的成本小的許多。

4. 就被害人立場言: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若能使犯罪人對被害家屬做出一些補償,這樣意義似乎比較大,而且才讓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依照目前法官量刑的方向,也不會把死刑當成第一個手段,那麼將那些死刑犯改判無期徒刑,社會成本也不會增加多少,但為了少那些社會成本,而造成誤判,這樣的損失看起來還比較大;至於有些人擔心他們假釋之後再犯,我們可以考慮將嚴重犯罪者改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處理,而在服刑期間讓他們從事公益活動,這樣他們才有回改反省的機會,只是一昧的殺死他,這樣並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