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並不贊成完全廢除死刑,但我不認為死刑會是一個好的處罰手段,原因如下:
1. 依照人道主義: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似乎互相矛盾
2. 依照司法實務:法院的審判是人為主觀認定,並無法完美,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如果因為一時的誤判,造成一個不能挽回的悲劇,那豈不是司法暴力?
3. 就威嚇的效果: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竟然死刑並非最有威嚇效果,而誤判的成本又如此的高,為何不用無期徒刑代替?相較之下無期徒刑誤判的成本小的許多。
4. 就被害人立場言: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若能使犯罪人對被害家屬做出一些補償,這樣意義似乎比較大,而且才讓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依照目前法官量刑的方向,也不會把死刑當成第一個手段,那麼將那些死刑犯改判無期徒刑,社會成本也不會增加多少,但為了少那些社會成本,而造成誤判,這樣的損失看起來還比較大;至於有些人擔心他們假釋之後再犯,我們可以考慮將嚴重犯罪者改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處理,而在服刑期間讓他們從事公益活動,這樣他們才有回改反省的機會,只是一昧的殺死他,這樣並沒有意義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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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固然無法阻止犯罪者的犯罪行為,因為多半的死刑犯的兇行僅是一時情緒失控造成。但是針對蓄意傷害或犯後毫無悔意者,能以同等情形視之嗎?法律總是給予犯罪者機會,但是不能保證必會使他們成功改過,不小心還會縱虎歸山,造成更多人的傷害。譬如性侵害犯,再犯率之高到令人不敢恭維,若當初便不放他們出來,那無辜受害者啟不用在心中留下陰影。贊成廢除死刑者對於法律的歷史源由似乎不太明瞭,同時人權團體似乎也忘了法律所必須擔負的義務與責任才會一昧的以偏見保障犯罪者不受公平的處罰。
回覆刪除廢除死刑與否是最近備受爭議的議題,我明白支持廢除死刑與反對廢除死刑各持的論點,反對支持廢除死刑的人是針對人權的方面支持;而反對廢除死刑的人則是站在受害者家屬的立場而反對。就我個人而言,我是反對廢除死刑的。前幾天偶然在電視上看到關於台灣第一宗綁架案陸正的專題報導。陸正家人雖然依歹徒指示付了贖金,歹徒卻依然將陸正殺害。雖然之後照著勒贖電話抓到兇手,兇手隨後也被判以死刑,但在十年後,因為警方沒有確切證據可證明是兇手所為,所以案情有了大逆轉,這對陸正父親而言是非常難以接受的!因為兇手早已親口向他承認是他所為,現在卻又矢口否認,甚至在法庭上公然威脅陸正父親,代表兇手的人權律師也對陸正父親有相當不禮貌的言論。我想表達的是,當人權團體為了死刑犯的人權而支持廢除死刑時,他們可有想到受害者家屬的心情嗎?如果死刑犯要求人權,那麼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屬的人權該由誰來替他們維護?或許是該給死刑犯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可是如果大家都這麼想,那麼以後殺了人是不是只要關個幾年就可以了?所以基本上我還是認為死刑是應該繼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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