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討論過後,也聽到了很多有關死刑廢除或保留所衍生出來的問題。像是要是改成了無期徒刑,不僅有假釋的問題,也有可能造成監獄數量不夠,甚至造成監獄裡頭會形成另一種特殊的生活型式,勢力可能會越來越壯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而有人經計算過後,也得出了他們在社會上所做的為我們社會彌補的事情,遠不如他們犯下的案件所造成的社會成本的失去,因此,我們又何必要為了這些已經造成社會極大的損失又無法完全的填補他們所造成漏洞的犯人們進行辯護,人權團體不斷地指出這些犯人無論犯下了何等的滔天大罪,都還是必須享有憲法所賦予的人權,而且我們無法擅用國家的力量決定一個人生命的去向,但是,反過來說,他們卻已經任意的剝奪了許許多多無辜人民的生命,難道這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當他們斷送了一個人們性命時,那一切有關他們生命權的保障早應該被移除,在必要的時候,不應該再享有人人平等的概念,因時地而置宜才是執法之道。
有關確立死刑的問題,由於社會上只要發生了一兩件枉死的案例,廢除死刑的說法便會層出不窮的出現,因此,必須兼顧被害者家屬的心理壓力、整個案情的偵查進度以及公正不阿的判決,必須仰賴的就是不斷改進的體制,要建立更完善的體制來面對四方,使得四方都能在公平正義的條件下進行訴訟及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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