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目前的社會還是認為死刑應該保留,我本身也不反對死刑,而且我也認為目前的死刑犯的確犯下滔天大罪,但我認為依照人權的觀念,在社會大眾都同意不該侵犯別人的生存權的同時,卻讓政府有著可以剝奪別人的生存權的權力,這樣不是一件很矛盾的事情嗎?
就陸正的案子來說,雖然普遍都認為兇手就是邱和順,但會造成一再更審的原因就是因為證據不足,而且當時審問的程序不正當,所以無法對兇手判刑。姑且不論兇手是誰,但若因此就判他死刑,但最後卻發現他是無辜的,那對兇手的家人又要如何交代呢?我們也沒有辦法來做彌補了。
我覺得使用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是一個很好的替代方案,現在量刑也很少判到死刑,我認為把死刑改成無期徒刑的成本不會增加很多,如果讓他們來做公益這樣也可以獲得不少彌補的效果,也才真正讓他們有回改反省的機會。雖然實行上還有難度,但如果可以實行,則請他們當清道夫這種工作,請他們當清道夫的成本應該比請真正的清道夫便宜吧!
大家認為不能廢除死刑的原因部分就是在於可以假釋,但是普遍舉出的性侵犯假釋後又再性侵的例子,在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這個方案下就可以獲得解決,但讓我覺得困惑的地方就是:儘管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可以取代死刑,但上述的例子也不會判決死刑,最重也只有無期徒刑而已,所以就算保留死刑,性侵犯可以假釋的結果也不會因此改變,所以我認為死刑在「假釋」理由上不一定有說服力。
對於死刑存廢的問題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這一直以來都是難以得到共識的議題,或許應該透過公開辯論或者公投的方式來選擇是否應該廢除死刑,才會有比較好的答案吧!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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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認為若是證據不足,那就不足以判最,甚至是最輕的刑責,都有不必受罰的權力,但若是證據確鑿,那我想沒有誤判問題的情況下,死刑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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