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胡彥佶 死形存廢討論後

死刑,乃罪大惡極至天理不容者才須處之極刑,平民百姓豈如此容易便被判此類刑罰?若說蠻荒小國,利用刑罰專斷弄權乃常見無怪,故國際人道組織才需極力保護受惡法壓榨下的民眾;但台灣,民主化與法制化早已行之有年,雖不能路不拾遺 夜不閉戶,但和專制的老蔣時代早已不同。現在的台灣社會,以可算亞洲地區治安佳的國家,這代表著台灣重刑犯其實已為數不多,但仍有人會打破規則,濫用暴力,且欺壓他人。
既然有害群之馬破壞社會和諧,那就必須有適當的處罰可以讓生活在這個生活圈的同胞同意,豈能因噎廢食,照顧違反規則的蛀蟲?若真如此,豈不變相鼓吹為非作歹的行為嗎?"刑法"不是為了保護或協助犯人社會化才發明的鐵則,他是為了懲戒違反規定的人才依據風俗 民情,合理由人民代表訂定出的結果。既然由多數人共同訂出的規則就無須為方便(圖利)破壞秩序的份子而改變多數人的決議,這才是真正的民主。

再者,對於台灣的死刑犯,有誰是因過失殺人而遭判刑,現今獄中待死者豈非各個犯下駭人聽聞的血案?若他們真誠心悔過,會希望往後人生日日夜夜飽受煎熬且一輩子過著見不得人的日子嗎?一槍痛快才是對於悔過的人最好的認同。
又有人說可廢死改立無假釋之無期徒刑替代,個人認為萬萬不可。其一是對人心靈折磨之罪更勝於奪惡人之命,長期讓人飽受煎熬怎是有良心的道德人士應有的行為?其二,如獸欄中動物因監禁而發狂一樣,長期關著身體健康的人於密閉 狹小的空間中,又怎不會逼瘋心智正常的人,這又是有仁心愛人者不願做的事。其三,讓受害者家屬或本人納稅供養曾傷害自己或親人的惡徒,且必須安全照顧他們至死,這便足以讓人弄糊塗不知是在懲罰犯人還是受害人。
還有人建議可讓他們參與社會服務彌補社會,這類令人啼笑皆非的謬論實在難讓我認同。死刑犯者早是生死如身外之物,若伺機脫逃,豈不縱虎歸山?一個通緝犯就足已令全國警方奔波勞動而一無所獲,何況又多出個更讓警方頭疼的麻煩,難保下一個受害的不是那些出這種餿主意的人。社會為讓他們做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所必須投入的成本實在太高昂了,如此恐怖之人能無拘無束的出沒人群,誰又能不自顧安危呢?
我認為現今法律是該罰不罰者多,該做而不做者多。譬如毒梟落網後被判刑,往往只是數年而已,而服刑後數月又可保釋。之後他們又總是知錯不改成為社會毒瘤,繼續荼毒社會並且日見圓滑 難以捉住把柄,像這樣不知悔改一再殘害生靈的罪人,難道我們真應一再相信他們能向善嗎?
對於鼓吹廢死的人權團體持續主張他們的行為才是保障人權的表率,竊以為他們不知廉恥。於刑罰輕之國家罪仍可至死者,何人能被判死?撕票者可縱放?強姦分屍者可釋?虐殺者可保?若真如此,還有天理存在嗎?保護他們,就是共犯行為,應如過街老鼠,人人可打,怎容他們在法庭洋洋灑灑,發表不合乎天理人性的謬論?
若刑罰可廢死那軍法也可廢死?叛國求榮寡廉鮮恥者可饒?逆倫者可放?若真如此,常倫還需嗎?公理 正義還能長存社會嗎?不執行死刑是那些人人生活富裕 壓榨他國人民國家(因未他們只要憑著他們的護照或膚色就可在落後國家找到好工作,如教師等。所以生存機會多的是,不須擔心出獄後飯碗問題)的家務事,不是為求公道的國家應跟隨的目標。只有適度的執行死刑才能同時兼顧人道及犯人尊嚴,並創造更和諧的社會。

1 則留言:

  1. 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

    醫學專業團體看死刑(黃嵩立)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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