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並沒有堅持一定要廢除或一定不要廢除,但我考慮的出發點並非奠基在人權之上(基本上我也不認為他們有資格享有)。
我認為法律或者刑罰存在的意義是為了要嚇阻人民犯罪,防止人民做違法的事,所以,對我來說,哪一種方法有效,哪一種方法就有存在價值和意義,沒有人訂定法律是希望有人會被懲罰的,但基於保護社會中的其他個人或大部分個人,我們不得不制定一些規範,以便大家遵守。
至於後來老師有說到:我們假如不廢除死刑,那我們就是允許政府殺人,政府既然可以殺人,那有誰不可以殺人。然而我有一點質疑,如果政府可以囚禁人,那有誰不可以囚禁他人,或者是因為殺人比囚禁人更恐怖,所以死刑要廢除,有期徒刑可以保留。我覺得法律就像是大家共同的約定,違反了就是要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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